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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上字第17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吳光釗游悅晨江春瑩

附帶上訴人 吳佳玲

訴訟代理人
陳瑋博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附帶被上訴人 吳秉樺
訴訟代理人
吳孟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蔡旻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附帶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附帶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即明。本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0年4月20日以裁定命於庭後7日內補正,有是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見本院卷第508頁)。茲已逾期,附帶上訴人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可稽(見本院卷第517頁),其附帶上訴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17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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