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上字第17號
附帶上訴人 吳佳玲
- 訴訟代理人
- 陳瑋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附帶被上訴人 吳秉樺
- 訴訟代理人
- 吳孟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詹豐吉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蔡旻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附帶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附帶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即明。本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0年4月20日以裁定命於庭後7日內補正,有是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見本院卷第508頁)。茲已逾期,附帶上訴人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可稽(見本院卷第517頁),其附帶上訴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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