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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76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李慈惠趙雪瑛謝永昌

上訴人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晶晶
被上訴人
吳龍潭

邱金順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76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再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剔除原法院民事執行處就原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53568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08年8月12日製作104年度司執字第53568號之1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內表二中,被上訴人吳龍潭之次序2、3、9、10、11分配金額,及被上訴人邱金順之次序5、7、14、15、17分配金額,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嗣本院判決剔除系爭分配表中超過吳龍潭如附表次序2、3、9、10、11「得參與分配之債權原本」欄所示之債權原本所獲分配之金額,並駁回其餘上訴,上訴人復就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主張應剔除被上訴人如附表次序2、3、5、7、9、10、11、14、15、16「得參與分配之債權原本」欄所示之債權原本所獲分配之金額後,其得增加之如附表次序8、16所示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389萬4,888元〔計算式:(7,000,222-3,187,441)+(150,748-68,641)=3,894,888,詳見附表〕,是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9萬4,88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9,415元。惟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亦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謝永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次序 債權種類 優先或普通 債權人 得參與分配 之債權原本 分配比率 分配金額 上訴人主張剔除被上訴人之分配 分配比率 分配金額 1 執行費 優先 聯虹營造 有限公司    124,395元 100%   124,395元      124,395元 100%   124,395元 2 執行費 優先 吳龍潭     36,579元 100%    36,579元 - - - 3 執行費 優先 吳龍潭      5,803元 100%     5,803元 - - - 4 執行費 優先 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17元 100%     8,017元        8,017元 100%     8,017元 5 執行費 優先 邱金順     91,224元 100%    91,224元 - - - 6 執行費 優先 聯虹營造 有限公司      2,809元 100%     2,809元        2,809元 100%     2,809元 7 執行費 優先 邱金順     29,360元 100%    29,360元 - - -         小         計       298,187元     -   298,187元      135,221元     -   135,221元 8 清償債務 普通 聯虹營造 有限公司 16,305,078元 19.5487% 3,187,441元   16,305,078元 42.9327% 7,000,222元 9 清償債務 普通 吳龍潭  4,572,327元 19.5487%   893,833元 - - - 10 程序費用 普通 吳龍潭      1,086元 19.5487%       212元 - - - 11 清償債務 普通 吳龍潭    725,422元 19.5487%   141,811元 - - - 12 清償債務 普通 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2,006元 19.5487%   195,880元    1,002,006元 42.9327%   430,189元 13 清償債務 普通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69,325元 19.5487%    13,552元       69,325元 42.9327%    29,763元 14 清償債務 普通 邱金順 11,400,000元 19.5487% 2,228,559元 - - - 15 程序費用 普通 邱金順      3,000元 19.5487%       587元 - - - 16 訴訟費用 普通 聯虹營造 有限公司    351,126元 19.5487%    68,641元      351,126元 42.9327%   150,748元 17 清償債務 普通 邱金順  3,670,000元 19.5487%   717,440元 - - -         小         計    38,099,370元     - 7,447,956元   17,727,535元     - 7,610,922元         總         計    38,397,557元     - 7,746,143元   17,862,756元     - 7,746,143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63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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