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2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璞漢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本院109年度勞抗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再審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再審之聲請即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3、211、215-217頁),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