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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094號

停止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魏麗娟張婷妮陳慧萍

抗告人
張寶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欣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停止訴訟,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為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萬分之59及其上同段437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16樓之2房屋所有權全部(下稱系爭房屋,與坐落基地合稱系爭房地)之實質所有權人,但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將系爭房地所有權人先後錯誤登記為劉妙真、董嘉玲、陳建利,伊已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塗銷系爭房地登記名義人為劉妙真、董嘉玲、陳建利之登記,回復伊為登記名義人,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38號事件受理,且就陳建利涉犯偽證、背信、妨害自由等罪嫌,提出告訴、告發,並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確認陳建利與債權人星展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銀行)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於上開行政、刑事、民事訴訟程序確定前,相對人訴請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及不當得利之本件訴訟程序自應予停止等語。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中止(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決先例參照)。又行政訴訟法第12條所稱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並已開始行政爭訟程序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係指該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本件民事訴訟之先決問題而言;若該行政爭訟之法律關係非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民事法院即毋庸停止訴訟程序,而應自行調查審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37號裁定參照)。次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亦有明文。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倘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繫屬以前有犯罪行為,縱牽涉其裁判,亦不在本條所定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列(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決先例、96年度台抗字第65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是否現仍為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本件訴訟本得自行認定,不以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為處分無效或違法為前提,自無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之適用。又抗告人對陳建利、星展銀行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因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業經原法院於109年3月6日以108年度訴字第2113號裁定駁回在案(見原法院卷第27頁),自亦無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再抗告人所指陳建利涉有犯罪嫌疑部分,均發生在本件訴訟繫屬前,而非本件訴訟繫屬中,故亦無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之適用。復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於以他民事訴訟、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或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2條第2項準用同條第1項、第183條規定,在其他民事訴訟、行政爭訟程序、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惟應否停止,法院本有自由裁量權,非謂一經當事人聲請,即概應停止訴訟程序。本件相對人訴請抗告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並給付不當得利,訴訟爭點在於抗告人現占用系爭房地,對於現登記所有權人即相對人有無正當權源,原法院本其自由裁量權行使,認宜自行調查審認,尚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俾免當事人訴訟權益之保障受有延滯,非得指為違法。是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停止訴訟聲請,核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094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訴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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