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94號

訴訟救助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謝碧莉陳月雯林晏如

聲請人
簡誌重
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余建華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58號裁定、109年9月16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5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裁定,係本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至第13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對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58號裁定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57號裁定(以下合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前揭法條規定,專屬本院管轄。

二、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此程式之欠缺性質上屬無庸命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雖以原確定裁定未審酌其聲請訊問民國105年2月29日切結書之簽署人簡士欽等18人等證據,違反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1005號民事判例、76年度台上字第2812號判決(關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經驗法則及理論法則云云,為其論據。惟查原確定裁定業已敘明聲請人上開關於未斟酌證人等論據,乃關於對前訴訟程序(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572號)不服之理由,聲請人並未就前聲請程序之確定裁定(本院106年度重再字第7號、108年度聲再字第62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63號)敘明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具體情事,乃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予以駁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再審內容並未就原確定裁定上開認定,敘明有何合於前揭條款之具體情事,依前開說明,自難認其已有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94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