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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賴劍毅陳君鳳楊雅清

上訴人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彬(即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鄧敏雄律師
被上訴人
連乾良
訴訟代理人
王永茂律師
被上訴人
陳祥欽
訴訟代理人
林心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之裁判部分漏載「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應屬顯然之錯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8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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