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8號
- 上訴人
-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彬(即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
- 訴訟代理人
- 鄧敏雄律師
- 被上訴人
- 連乾良
- 訴訟代理人
- 王永茂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祥欽
- 訴訟代理人
- 林心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之裁判部分漏載「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應屬顯然之錯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