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928號
- 抗告人
- 亞鑫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紹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磊鑫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99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本件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在原法院所提出之原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98號判決、108年度司促字第952號支付命令及欠稅資料查詢(見原審卷第9-1至15頁),僅為抗告人對相對人存有債權,及抗告人尚有稅捐未繳之證明,無從據之明瞭抗告人整體財產及經濟信用之狀況,此外,抗告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原法院以其聲請無從准許而裁定駁回,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