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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86號

聲明異議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李昆霖林翠華譚德周

抗告人
陳胤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義雄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本院確定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8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本件抗告人雖對原確定裁定聲明異議,惟細繹其意旨顯與民事訴訟法第484至486條異議事由無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應視為對原確定裁定提起抗告。次查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再審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故對於不得再抗告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之事件,其所為之裁定,自不許對之抗告(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371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抗告人前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72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109年度抗字第1478號以抗告不合法駁回,不得再為抗告而確定(下稱第1478號確定裁定);抗告人對第147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109年度再抗字第24號裁定駁回(下稱第24號確定裁定);嗣對第2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1號裁定駁回(下稱第11號確定裁定);復對第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4號裁定駁回(下稱第44號確定裁定);再對第4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71號裁定駁回(下稱第71號確定裁定);又對第7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原確定裁定駁回。第1478號確定裁定既不得再為抗告而確定,後續聲請再審之歷次裁定自均不得提起抗告。抗告人對原確定裁定提起抗告,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86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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