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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9號

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蕭胤瑮袁雪華許勻睿

聲請人
鍾瓊亮(即鍾王珊瑾之承受訴訟人)
代理人
陳永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禕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3年度重上字第610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主觀上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行使闡明權或指揮訴訟欠當,或法官就發現真實認有必要之證據依職權為調查,尚不得遽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7年渝抗字第304號、29年渝抗字第56號、69年台抗字第457號、90年度台抗字第39號、 107年度台抗字第654號裁定意旨參照)。且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劉禕(YI LIU)之訴訟代理人林永頌、邱瑛琦及楊久弘律師於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3年度重上字第610號,下稱系爭訴訟事件),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23條規定,以不存在之錯誤主張撤銷劉禕前已自認訴外人鍾王珊瑾於58年間出資購買如系爭訴訟事件104年4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該次筆錄附表編號1、2等土地之事實,承審之朱耀平法官竟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3項及第279條第1項等規定,要求伊舉證購地資金出自鍾王珊瑾特有財產,雖經伊之訴訟代理人於110年4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以言詞及書狀請求法院命劉禕之訴訟代理人說明所謂錯誤如何發生,惟該承審法官不予同意,該次期日筆錄亦未記載伊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法官行使闡明權等情節,逕自宣布下次庭期。伊雖迭次聲請發給該次期日錄音光碟,以便更正筆錄,惟承審法官迄未發給光碟,又不正式駁回聲請;伊於同年5月20日再度具狀請求法院就劉禕自認有無發生錯誤等情行使闡明權,並為中間裁定,惟該承審法官亦未置理,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71條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明顯偏頗劉禕。其次,伊之訴訟代理人於110年2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曾聲請承審法官就同屬劉禕之訴訟代理人,其中林永頌律師承認自認存在,另位楊久弘律師則辯稱從未自認,縱認有自認亦予撤銷等不同說詞,對之闡明訴訟關係,以確認何者主張為先位,惟承辦法官未仔細閱讀書狀,逕代劉禕上開訴訟代理人,說明渠等真意為「劉禕的律師同時主張我沒有自認,縱使有自認也主張撤銷」,未查林永頌律師自始主張自認,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規定。該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未保持中立客觀,偏頗劉禕及其訴訟代理人,故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前開法官迴避。經查:聲請人所稱承審法官於劉禕之訴訟代理人表示撤銷自認後調查購地資金是否出自鍾王珊瑾特有財產、未依其請求命劉禕之訴訟代理人說明彼等所稱自認發生錯誤之理由,並就此部分為調查及為中間裁定、未對劉禕之訴訟代理人闡明渠等究係主張未曾自認、已經撤銷或為先備位陳述、遲未准駁交付錄音光碟之聲請,核係主觀上指陳該承審法官審理方式、指揮訴訟及闡明權之行使或關於證據調查取捨所為質疑;又其於審酌劉禕之訴訟代理人所述渠等曾否自認或有無撤銷之說詞後,依其所認告知兩造,不過係就法律問題或事實見解適度公開意見,此為民事訴訟程序所應然且必要,復有助於解決紛爭暨防止突襲,兩造亦可藉此衡量、取捨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及斟酌有無補強主張、抗辯事實及證據之必要,難認於兩造有不利益,自不得指為聲請迴避之原因;至聲請人所陳110年4月9日期日筆錄與其陳述不符部分,參酌該次期日筆錄已循聲請人之代理人要求載有「並請求增加補正筆錄內容如書狀所載」等內容(見系爭訴訟事件卷八第36頁);此外,聲請人復未能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該承審法官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尚難僅憑其前開主觀臆測,即謂該法官有偏頗之虞,其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自難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29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法官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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