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再字第52號

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容正劉素如邱琦

聲請人
李彥川
相對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吳慶昌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裁定已經確定,而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專屬為裁定之原法院管轄,同法第507條、第499條第1項亦有明文。次按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9條第2項本文規定,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09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對本院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如附表編號二所示裁定以其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則依上說明,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9款規定,對於如附表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專屬最高法院合併管轄。從而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裁定向本院聲請再審,本院自無管轄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移送最高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法  院          案  號      日  期 一 臺灣高等法院 105年度重再字第38號裁定 105.11.29 二 最高法院 106年度台抗字第720號裁定 106.09.3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再字第52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