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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再字第9號

恢復僱傭關係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胡宏文楊雅清陳心婷

抗告人
姚惠敏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木白石頁有限公司間請求恢復僱傭關係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110年度勞再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日起柒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抗告,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據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明確。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110年度勞再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千元,茲限期命抗告人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認其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再字第9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恢復僱傭關係等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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