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42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黃明發周美雲賴彥魁

再抗告人
林瑞金

劉水雲

徐朝嶽

徐耀廷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蕭鳳山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110年度抗字第425號裁定,再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再抗告。

理由

一、對於抗告法院裁定再為抗告,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再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再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再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再抗告代理人,並應於再為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再抗告人未依上開規定委任代理人,或雖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抗告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再抗告人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抗告法院應以再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規定自明。又再為抗告,應依同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再抗告人對於本院110年度抗字第425號裁定再為抗告,未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再抗告裁判費。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再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425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