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85號
- 聲請人
-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本院110年度抗字第116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旨在求訴訟程序安定,避免延滯訴訟,故如許對之聲請再審,即與立法本旨有違,是此項裁定牽涉其終局裁判而確定,如當事人有再審原因,亦僅得對該終局裁判再審,不得對該裁定聲請再審(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34號、110年度台聲字第257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自明。是聲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者,除須無資力外,尚應符合「非顯無勝訴之望」之要件。
本件聲請人對民國110年10月7日本院110年度抗字第116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查上開裁定係命聲請人補繳抗告訴訟費用(見本院卷第9頁),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不得對之聲請再審。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