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4 分鐘讀完全文 4,6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再易字第82號

清償債務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傅中樂汪曉君廖慧如

再審原告
長春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超
再審被告
吳婷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5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確定判決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於民國111年9月14日送達再審原告(本院卷第165頁),再審原告於同年10月9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本院卷第3頁),未逾法定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二、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依據伊前任副總經理陳韻竹之虛偽證詞,誤信再審被告主張伊透過陳韻竹向再審被告借款,由再審被告以其信用卡在伊公司反覆刷卡套現及向銀行貸款現金貸與伊等情屬實,判命伊應給付再審被告如附表所示消費借貸欠款新臺幣(下同)37萬4,912元本息。惟依再審被證1至被證24可證明伊未委任或授權陳韻竹借款,陳韻竹與再審被告共謀製造假債權,自伊公司出帳清償再審被告信用卡帳單及貸款,但刷卡套現及貸款所得並未供伊公司週轉經營之用,實際上用以清償陳韻竹個人債務及與再審被告等人合夥經營之「The Heart Travel Company」業務使用等情,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0款、第13款之再審事由。爰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並聲明:㈠原確定判決廢棄。㈡再審被告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再審被告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0款部分:

⒈按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若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次按,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0款之證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為虛偽陳述者,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主張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應認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21號裁定要旨參照)。

⒉查再審原告主張證人陳韻竹於前訴訟程序虛偽證述一節,並未敘明及舉證陳韻竹有何經刑事有罪確定判決認定係偽證,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者,依前揭說明,再審原告以該事由提起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部分:

⒈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謂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係指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致未經斟酌,現始知之者而言。至該款所定得使用未經斟酌之證物,必須當事人在客觀上確不知該證物存在致未斟酌現始知之,或依當時情形有不能檢出該證物者始足當之,倘按其情狀依一般社會之通念,尚非不知該證物或不能檢出或命第三人提出者,均無該條款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15號裁定要旨參照)。

⒉被證1部分:再審原告雖主張於111年8月27日始查悉〔被證1〕所示陳韻竹105年6月14日電子郵件云云(本院卷第4頁),惟其又主張因發現被證1電子郵件,遂以被證7之111年3月22日存證信函對陳韻竹撤銷委任、授權等意思表示等語(本院卷第7頁),可見再審原告至遲於111年3月22日前已知被證1電子郵件,並無不知或不能於前訴訟程序事實審於111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卷第175頁參照)前使用之情形,其此部分主張顯無理由。

⒊被證2至4、7至24部分:查〈被證2〉為陳韻竹108年8月2日對再審原告陳述之通訊軟體紀錄,〈被證3〉為陳韻竹106年1月間電子郵件、陳威芳(即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廖瑞超之配偶、上訴人採購主管、前訴訟程序證人)106年2月信用卡帳單及再審原告93年至111年2月華南銀行存款往來交易明細暨對帳單,〈被證4〉為再審原告與陳韻竹108年8月12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被證7〉為再審原告對陳韻竹寄發之111年3月22日存證信函,〈被證8〉為陳韻竹設定為公開閱覽之104年12月臉書發文及留言,〈被證9〉為再審原告99年9月間在「隨意窩Xuite日誌」網誌發布之訊息,〈被證10〉為再審原告臺中業務部104年7月保險對帳單,〈被證11〉為陳威芳99年8月24日電子郵件,〈被證12〉為再審原告90年12月1日申請取得「長春藤假期」商標及網域證明,〈被證13〉為再審原告臺北業務部107年10月19日付款簽收簿,〈被證14〉為陳韻竹106年12月25日電子郵件及訂房契約,〈被證15、16〉為陳韻竹在另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6號110年9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證述筆錄及證人結文(再審原告為該案被告且其訴訟代理人於該次期日在庭),〈被證17〉為訴外人黃姬碧107年4月對「The Heart Travel Company」信用卡付款資料,〈被證18〉為再審被告前訴訟程序110年12月1日陳報狀繕本及其107年4月信用卡資料,〈被證19〉為訴外人侯德信111年2月前某日對「The Heart Travel Company」信用卡付款資料及其護照內頁,〈被證20〉為再審原告之名片,〈被證21〉為花旗銀行106年10月13日受理陳威芳名下信用卡分期付款業務之客服錄音檔及錄音譯文,〈被證22〉為陳韻竹106年12月及107年1月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被證23〉為訴外人恆生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2日變更登記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被證24〉為陳韻竹108年8月23日對外發布之聲明書。以上證據於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均已存在,且再審原告並未主張有何言詞辯論終結前不知或不能使用之情形,衡諸上開證據大部分為再審原告直接持有或可實質控制取得者(被證2至4、7、9至13、15、16、18、20、21、23、24),或屬可直接查詢之網路公開資訊者(被證8、23),縱非其直接持有者(被證14、17、19、22),在前訴訟程序亦已有相關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電子郵件、信用卡付款資料、「The Heart Travel Company」業務資料在案可參(原確定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五、㈠、⑸、⑹、⑼參照),可見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已可得知悉,若其認與待證事實有關並有調查必要,當可聲請法院命再審被告或第三人提出,並無困難,則再審原告亦無不知或不能於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使用被證2至4、7至24之情形,其此部分主張顯無理由。

⒋被證5、6部分:查〈被證5〉為再審原告111年9月20日對陳韻竹寄發之存證信函,〈被證6〉為該存證信函111年10月3日送達陳韻竹之證明,均非前訴訟程序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其此部分主張於法不合。

⒌從而,再審原告主張上開被證1至被證24為第13款所規定未經斟酌之證物,並執以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一部為顯無理由,一部為不合法。

五、綜上所述,再審原告主張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0款再審事由部分,為不合法;其主張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再審事由部分,一部為顯無理由,一部為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一部不合法,一部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廖慧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民國) 利息末日 年息 1 未償還信用卡帳款 31萬0,185元 108年11月23日 清償日 5% 2 國泰世華銀行貸款109年7月分期款 5,297元 109年7月26日 清償日 5% 3 國泰世華銀行貸款109年8月分期款 1萬1,886元 109年8月26日 清償日 5% 4 國泰世華銀行貸款109年9月分期款 1萬1,886元 109年9月26日 清償日 5% 5 國泰世華銀行貸款109年10月分期款 1萬1,886元 109年10月26日 清償日 5% 6 國泰世華銀行貸款109年11月分期款 1萬1,886元 109年11月26日 清償日 5% 7 國泰世華銀行貸款109年12月分期款 1萬1,886元 109年12月26日 清償日 5% 本金合計     37萬4,912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  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再易字第82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