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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黃嘉烈高明德張文毓

111年度勞聲字第18、19、20、21、22、23號

聲請人
姜榮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上列聲請人因與如附表所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案列如附表「聲請再審案號」欄所示),聲請訴訟救助(案列如附表「聲請訴訟救助案號」欄所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於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所提聲請再審事件(案列如附表「聲請再審案號」欄所示),經本院認顯無再審理由而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業已終結,其訴訟繫屬脫離本院,即無暫免裁判費之必要;且聲請人提起上開聲請再審事件,經本院裁定駁回,亦已無勝訴之望,與首揭規定所定訴訟救助之要件未合。準此,本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聲請再審案號 聲請訴訟救助案號 相對人 原確定裁定 1 111年度聲再字第43號 111年度勞聲字第18號 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2月23日本院111年度勞再抗字第1號 2 111年度聲再字第44號 111年度勞聲字第19號 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2月23日本院111年度勞聲字第6號 3 111年度聲再字第45號  111年度勞聲字第20號 曜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2月23日本院111年度勞聲字第7、8號 4 111年度聲再字第46號 111年度勞聲字第21號 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曜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2月23日本院111年度勞聲字第9、10、11號 5 111年度聲再字第47號 111年度勞聲字第22號 曜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2月23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3、14號 6 111年度聲再字第48號 111年度勞聲字第23號 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曜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2月23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5、16、1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聲字第18、19、20、21、22、23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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