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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聲字第5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陳慧萍陳杰正沈佳宜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1年度重勞上字第3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為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即原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下稱系爭事件),業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雖經原法院以109年度救字第216號裁定予以駁回(下稱原裁定),嗣原裁定經本院廢棄,並准予訴訟救助(即本院109年度勞抗字第111號),有系爭事件、訴訟救助案卷可稽。依首揭規定,上開准予訴訟救助裁定之效力及於系爭事件之上訴程序,則聲請人再次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聲字第53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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