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93號
- 聲請人
-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義雄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附表所示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規定,應提出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附表所示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且以其為低收入戶,缺乏經濟信用技能,嚴重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無勝訴之望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云云。然聲請人就其無資力、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項,未提出任何證據,難認其已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提出釋明,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確定裁定案號 應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新台幣) 1 111年5月24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64號確定裁定 1,000元 2 110年8月27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61號確定裁定 1,000元 3 110年7月27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36號確定裁定 1,00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