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227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蕭蒼澤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本院111年度家上字第22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法細則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家上字第227號判決提起上訴,而請求確認離婚無效為非財產權訴訟,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4,500元,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