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227號

確認離婚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張靜女范明達葉珊谷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蒼澤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本院111年度家上字第22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法細則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家上字第227號判決提起上訴,而請求確認離婚無效為非財產權訴訟,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4,500元,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葉珊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字第227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離婚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