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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9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翁昭蓉鍾素鳳羅惠雯

聲請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義雄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附表所示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規定,應提出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附表所示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且以其為低收入戶,缺乏經濟信用技能,嚴重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無勝訴之望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云云。然聲請人就其無資力、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項,未提出任何證據,難認其已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提出釋明,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羅惠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確定裁定案號 應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新台幣) 1 111年5月24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64號確定裁定 1,000元 2 110年8月27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61號確定裁定 1,000元 3 110年7月27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36號確定裁定 1,00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93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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