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再字第37號

排除侵害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傅中樂廖慧如黃欣怡

上訴人
蕭銘興
被上訴人
許韋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112年度重再字第3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112年度重再字第37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38萬5356元,業經本院於112年11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6日送達,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參(見本院卷第61、65至75頁),依前開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卓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再字第37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