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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抗字第1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翁昭蓉

抗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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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人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謝明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賦稅署、最高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原法院113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13年4月10日以113年度聲國字第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認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國抗字第14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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