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字第3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周祖民何若薇趙雪瑛

再審原告
方長信
再審被告
劉祺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本院113年度重再字第2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又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雖聲明係對某件再審判決或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判決或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逕以其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9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73號、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316號判決確定(下稱本案確定判決),再審原告對之提起再審之訴,為本院以113年度重再字第24號判決駁回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再審原告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發現本案確定判決一、二審卷內所存劉育伯、再審被告承認借貸債務書證、法務部調查局筆跡鑑定書及印文鑑定書等件,為足以影響本案確定判決之證物,均未經斟酌為據,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觀諸再審原告書狀即明,可見再審原告雖以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再審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但所表明之再審事由實為對本案確定判決不服之理由,究非對原確定判決所為指摘,難謂已合法表明原確定判決有何再審事由,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再審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再字第39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