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 法定代理人
- 鄧祖琳
右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者,不得上訴。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主張訴訟標的為一百零七萬元,嗣因見系爭房屋八十九年度房屋稅繳款書(見一審卷第四一頁),上載課稅現值為六十一萬九千六百元,乃據此計算其第二審裁判費而繳納之,經本院於言詞辯論時闡明,兩造對此均無意見(見本院二卷第一四二頁),則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