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四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四六號
- 上訴人
- 甲 ○即潘
右上訴人與乙○○間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本院第二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六十萬元,未逾一百萬元,自不得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