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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四六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黃熙嫣鄭傑夫黃雅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四六號

上訴人
甲 ○即潘

右上訴人與乙○○間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本院第二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六十萬元,未逾一百萬元,自不得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鄭 傑 夫

       法 官 黃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書記官 徐 淑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四六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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