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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家上更㈡字第2號

確認遺囑真正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阮富枝黃豐澤林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家上更㈡字第2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即趙璧芝、林朱
被上訴人
佩芳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高志達
訴訟代理人
余清秀
Rd. Bkk. Thailand(泰國曼谷耀華力路414號)

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因上訴人欲與被上訴人試行和解,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3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院第10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阮富枝

                   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家上更㈡字第2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真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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