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勞上字第一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勞上字第一四號
- 上訴人
- 即
- 被上訴人
-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南華
- 訴訟代理人
- 潘正芬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嘉政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岳龍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乙○○等一二
- 右一百二十一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律師
- 複 代理 人 蔡惠琇律師
- 被 上訴 人 甲○等七百十
右七百十一人共同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N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楊照」之記載,應更正為「
王南華」。
理 由 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