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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勞上字第一七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黃嘉烈王仁貴陳金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勞上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

年二月二日本院九十二年度重勞上字第一七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採有償主義,提起上訴應依法繳交裁判費,亦有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可參。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依法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於柒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至今已逾柒日,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 法 官 黃 嘉 烈

法 官 王 仁 貴

法 官 陳 金 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倪 淑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勞上字第一七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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