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勞上字第一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勞上字第一七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
年二月二日本院九十二年度重勞上字第一七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採有償主義,提起上訴應依法繳交裁判費,亦有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可參。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依法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於柒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至今已逾柒日,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