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53號
- 抗告人
- 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丁○○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5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抗告意旨略以:鈞院民國95年4月6日裁定既認95年2月21日裁定有誤,而再重複一次裁定命伊再補天價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54萬8,400元之依據係刑庭93年7月9日附民之筆錄記載,故即有調刑卷及當日庭訊錄音以證並無庭訊,為此即有將本件退還刑庭補訊後再移民庭或送抗告云云。
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應補徵裁判費。而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對此項核定,得為抗告。又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2項、第77條之15第3項、第77條之1第1項、第4項、第48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其抗告不合法,原法院或審判長應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0條第2項規定、最高法院80年台抗字第7號、27年抗字第135號判例自明。
查本件抗告人即原告於本院87年度上更㈠字第247號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審理中,對相對人即被告丁○○、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命相對人共同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00萬元及其利息,並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頭版、台灣媒氣雜誌刊登如起訴狀附表公開道歉啟事及判決書全文持續5次,以恢復其信譽等語,經本院刑事庭以87年度重附民字第100號受理在案,嗣本院刑事庭於93年7月30日以92年度重附民更㈡字第3號裁定移送後,抗告人於本院(民事庭)始為訴之變更、追加。本院就其變更、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其於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上開請求部分,曾於95年1月16日以93年度重訴字第53號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14萬7,669元(下稱第一次補費裁定),第一次補費裁定已於95年1月23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逾期未補正,本院業於95年2月21日裁定駁回其變更、追加之訴,有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民事裁定可稽(見本院卷㈢第133、141、144- 146頁)。嗣抗告人又於95年3月14日提出「聲請閱全卷及請求自廢誤裁行使闡明權勿報復兼訴助民事狀」,首頁記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20億元」,復於95年3月29日提出「懇請查明刑卷有庭呈20億計算勿歪曲93年12月21日庭訊民事狀」,內載其於刑事庭未移民事庭前,已請求賠償金額20億元云云,其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亦載為「20億元」(見本院卷㈢第158、169頁),並於95年4月4日準備程序期日陳稱:「(問:原告<即抗告人>訴之聲明為何?)訴之聲明如93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庭劉法官行使闡明權要我們補正,又於93年11月29日補正,而且對造也有簽收,不爭執。」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77、178頁),而依抗告人93年11月19日訴狀、93年11月29日民事狀觀之,其請求賠償金額為20億元,且有關登報道歉部分亦有變更、追加(詳附表所示),可見抗告人至遲於95年4月4日再次為訴之變更、追加。本院即於95年4月6日以93年度重訴字第53號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2,154萬8,400元(下稱第二次補費裁定),並非認定第一次補費裁定有誤,抗告人此部分之指摘,容有誤解。第二次補費裁定已於95年4月1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回證1紙可稽(見本院卷㈢第243頁),茲抗告人對第二次補費裁定提起抗告,僅泛言應調刑事卷及當日庭訊錄音,將本件退還刑庭補訊後再移民庭云云,並未對本院核定之價額聲明不服,依前揭說明,抗告人自不得對第二次補費裁定提起抗告,乃抗告人竟對之抗告,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抗告人於93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並提出「補正附民起訴
兼請印刑卷並令切結民事狀」追加訴外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遠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南清企業有限公司為被告(
見本院卷㈠第99、100、105頁),其聲明為: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億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如刑事庭93年7月9日辯論日庭呈
辯論意旨狀所載。
㈡如今日庭呈訴之聲明㈡(即「補正附民起訴兼請印刑卷並令
切結民事狀」,其聲明㈡:被告應共同於中時、聯合、自由
、台日、經濟、工商、蘋果、台灣媒氣及消基會雜誌頭版
1/2刊登道歉啟事內容如該狀左:含判決主文及理由;且於
中視、台視、華視、民視、東森、中天、TVBS及鳳凰衛視各
電視台夜間1900至2100時段以每分鐘朗誦上揭文字50字各3
次及3天(見本院卷㈠第106頁)。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抗告人於93年11月29日提出「為遵補呈20億計算書及呈刑卷1
冊恭請速判民事狀」,並追加陳俊華、亞太專利開發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乙○○為被告(見本院卷㈠第111、1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