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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更㈣字第136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吳景源連正義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更㈣字第136號

上訴人
申○○
上訴人
玄○○
上訴人
卯○○
上訴人
寅○○
上訴人
黃奕嵐(原姓名賴黃鳳春)
上訴人
黃佳妤(原姓名酉○○)
上訴人
辰○○(即黃奕敏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未○○
上訴人
黃豊村
上訴人
巳○○(原姓名黃良品)
上訴人
丑○○
上訴人
A○○
上訴人
宙○○
上訴人
午○○(兼黃周蜂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黃○○(兼黃周蜂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宇○○(兼黃周蜂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地○○(兼黃周蜂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天○○(兼黃周蜂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子○○○(兼黃周蜂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亥○○(兼黃周蜂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戌○○(兼黃周蜂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D○○(即黃則亮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C○○(即黃則亮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B○○(即黃則亮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裕勝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益煥律師
被上訴人
丙○○(即王奕國及己○○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癸○○(即王奕國及己○○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壬○○(即王奕國及己○○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庚○○(即王奕國及己○○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辛○○(即王奕國及己○○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甲○(即王奕國及己○○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乙○○(即王奕國及己○○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戊○○(即王奕國及己○○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丁○○(即王奕國及己○○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複代理人
鍾賢斌律師

      黃瑞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丙○○、癸○○、壬○○、庚○○、辛○○、甲○、乙○○、戊○○、丁○○為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然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二、經查兩造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於95年5月2日判決,雖被上訴人己○○於本院判決前之93年12月28日死亡(見其戶籍謄本),惟其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於訴訟程序不生影響。又被上訴人己○○之繼承人為丙○○、癸○○、壬○○、庚○○、辛○○、甲○、乙○○、戊○○及丁○○,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可稽(見本院重上更㈠卷第2宗131-134、148-150、161-177頁),應承受訴訟,爰裁定命己○○之繼承人丙○○等人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董曼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更㈣字第136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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