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20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206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潮雄律師
- 12號14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為新台幣(下同)216萬5199元(81734*618/1122/26175=0000000),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3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