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60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601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兼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金利龍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戊○為被上訴人金利龍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被上訴人金利龍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丁○○已於民國94年5月2日變更為戊○,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戊○為被上訴人金利龍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