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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6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黃豐澤林麗玲蕭艿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601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金利龍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戊○為被上訴人金利龍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被上訴人金利龍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丁○○已於民國94年5月2日變更為戊○,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戊○為被上訴人金利龍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蕭艿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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