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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20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吳景源鄭威莉滕允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206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潮雄律師
12號14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為新台幣(下同)216萬5199元(81734*618/1122/26175=0000000),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3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審判長 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滕允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206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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