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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易字第111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張宗權蕭艿菁陳忠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易字第111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原告
號17
再審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94年度上易字第90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其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60年台抗字第583號判例參照);提起再審之訴應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之原因為限,此項原因亦即再審理由,必須於訴狀中表明之,否則其訴即屬不合法,勿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70年台再字第35號判例參照)。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於其95年7月24日之再審起訴狀內表明再審之理由,稱再補陳理由云云,惟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顯難認其再審之訴為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易字第111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投資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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