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建上字第3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上字第3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內政部營建署
- 法定代理人
- 林欽榮
- 訴訟代理人
- 謝家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劉曦光律師
黃泰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林欽榮為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原法定代理人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其承受訴訟之事宜,尤應由為原裁判之法院為之 (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 (下稱上訴人) 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甲○○,於本件繫屬中之民國 (下同)96年8月1日變更為林欽榮,有行政院96年7月30日院授大力字第0960062929號令可參,然上訴人於95年6月8日委有訴訟代理人(見本院卷㈠第15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前段「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之規定,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雖本院於96年8月21日宣示判決,然揆諸前開說明,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本院裁定。是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林欽榮聲明承受訴訟,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13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