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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552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魏麗娟陳博享梁宏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552號

上訴人
運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宗輝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被上訴人
漢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方伯勳律師

      陳盈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郭宜芳律師」記載,應更正為「郭芳宜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梁宏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麗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552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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