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55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552號
- 上訴人
- 運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甲○○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旭洲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宗輝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依蓉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芳宜律師
- 被上訴人
- 漢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方伯勳律師
陳盈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郭宜芳律師」記載,應更正為「郭芳宜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