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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字第3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林鄉城梁玉芬許紋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字第38號

再審原告
漢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再審原告
辰 ○ ○
再審原告
戊 ○ ○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 慶 苗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辛○○、卯○○○、丁○○、己○○、庚○○、甲○○、子○○、壬○○、巳○○、丙○○、癸○○、寅○○、丑○○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本院94年度上更㈠字第4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4萬6,6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為2萬4,517元,再審原告迄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本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鄉城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許紋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字第38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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