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5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劉勝吉陳駿璧高鳳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56號

抗告人
甲○○○

      乙○○

      丙○○

      庚○○

      己○○

      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袁明樁、丁○○、台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5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丙○○等6人,皆係袁芳皋之承受訴訟人,抗告人等6人僅能繼承袁芳皋之權利義務部分,應以1個單位計算為合法,則合計為24分之1為袁芳皋應負擔部分,計算金額為42373元整,再由承受訴訟人負擔,每人負擔7062元整,原審卻裁定抗告人等6人應各負擔29分之1,為不合法,爰向本院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負擔,應依該具有執行力之裁判書主文所載計算,不得任意變更之。

三、查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三審判決被上訴人敗訴確定,依9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5號確定判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該案被上訴人負擔,並未判定抗告人等6人僅共同負擔24分之1費用,則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該案被上訴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抗告人稱:其等6人應負擔24分之1費用云云,即無可採。原審裁定抗告人應與該案被上訴人平均分擔訴訟費用,經核並無違誤,抗告人求為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高鳳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慶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56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