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智上更㈠字第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上更㈠字第8號
- 上訴人
- 凱宏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連耀霖律師
- 被上訴人
-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趙培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理由欄第八項關於「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