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63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632號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戊○○
- 上訴人
- 己○○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上一人
特別代理人 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億壹仟壹佰壹拾陸萬捌仟柒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壹佰肆拾陸萬柒仟零壹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