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字第3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字第38號
- 再審原告
- 漢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
- 再審原告
- 辰 ○ ○
- 再審原告
- 戊 ○ ○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 慶 苗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辛○○、卯○○○、丁○○、己○○、庚○○、甲○○、子○○、壬○○、巳○○、丙○○、癸○○、寅○○、丑○○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本院94年度上更㈠字第4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4萬6,6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為2萬4,517元,再審原告迄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本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