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36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363號
- 抗告人
- 臺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巨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05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原裁定以:本案訴訟原告即相對人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公司)訴請被告即相對人巨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環公司)給付買賣價金,巨環公司向抗告人為訴訟告知,然抗告人卻為輔佐三商公司而為訴之參加,三商公司認其與抗告人之利益相衝突。乃認抗告人訴訟參加為不合法,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巨環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14日所為之訴訟告知不合法,因巨環公司未依民事訴訟法第66條第1 項規定表明訴訟程度、未表明抗告人將因本訴訟裁判結果而將受不利益。抗告人為此業於95年12月26日聲明異議。㈡巨環公司之訴訟告知不合法,抗告人仍有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規定為訴訟參加之權利,本件相對人間之訴訟,係三商公司訴請巨環公司給付系爭專案未付款,巨環公司則辯稱三商公司有債務不完全履行之情事而拒絕付款,又因抗告人為三商公司之下包廠商,從而三商公司乃援引巨環公司同一抗辯理由,拒絕支付抗告人工作款,因此,就抗告人與三商公司間之契約,以及三商公司與巨環公司間之契約,在相同給付範圍內,三商公司對巨環公司履行契約義務有無債務不履行,對抗告人而言,確實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就此部分,抗告人基於輔助三商公司在本訴訟中獲得有利之裁判,抗告人得為訴訟參加。㈢縱認巨環公司之訴訟告知合法,受訴訟告知人須輔助本訴訟之何造當事人,亦需視其法律上利害關係而定,依法不當然必須為輔助巨環公司而參加。抗告人事實上亦無從輔助巨環公司為本訴訟參加,因巨環公司係主張系爭專案之下包商三商公司及抗告人有債務不履行情事,且依照與三商公司間非正式之協議書,其得向三商公司、亦得向抗告人請求違約罰款,惟抗告人否認有任何債務不履行之情事,亦否認該協議書之真正,抗告人與巨環公司之主張及利害關係完全相反,毫無可能輔助巨環公司而為參加,且依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抗告人之主張將因與被輔助人巨環公司之主張相抵觸而無效。原審裁定逕認抗告人之訴訟參加係為輔助非為告知人之原告三商公司而不合法,卻未闡明抗告人究竟違反何等法律規定,無視於抗告人之法律上利害關係為何。㈣原裁定中對部分基礎事實之記載,有與卷內事證不符之處:三商公司之地位非僅係將抗告人公司商品售予巨環公司之經銷商,三商公司應對巨環公司履行之契約工作內容包括相關應用程式設計建置等服務工作;抗告人與巨環公司在系爭專案工作中並非所謂之「直接製造者」與「終端使用者」之關係;抗告人為求訴訟經濟與避免裁判矛盾,確實已花費相當時間成本撰擬訴訟契約,以協助原審促成三方達成訴訟協議等語。
三、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所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係指第三人在私法或公法上之法律關係或權利義務,將因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受敗訴判決有致其直接或間接影響之不利益,倘該當事人獲勝訴判決,即可免受不利益之情形而言,且不問其敗訴判決之內容為主文之諭示或理由之判斷,祇須其有致該第三人受不利益之影響者,均應認其有輔助參加訴訟之利益而涵攝在內,以避免裁判歧異及紛爭擴大或顯在化(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183號裁判要旨參照)。
四、經查:
㈠本案訴訟之原告即三商公司起訴主張略以:其承包巨環公司標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郵運管理系統設備專案」其中部分建置案,關於三商公司應交付之產品,包括套裝軟體、開發應用系統軟體、硬體設備及其作業系統、公用程式軟體等,伊與巨環公司、抗告人三方同意由抗告人負責提供TMS 系統、應用系統軟體及硬體設備及其作業系統、系統公用程式軟體部分,並由抗告人直接向巨環公司為給付,巨環公司另與抗告人簽訂中華郵政郵運管理系統設備採購案合作協議書,三商公司已依約完成工作,請求巨環公司給付新台幣50,127,213元款項(見95年度重訴字第1054號卷第52至53頁)。巨環公司則以三商公司遲延完工、未依約交付軟、硬體設備,其得對三商公司計罰違約金而為抵銷(見同案判決第4至5頁)。
㈡三商公司應對巨環公司履行契約之內容,三商公司主張三方已另約定委由抗告人提供,是以,三商公司對於巨環公司有無債務不履行乙節,若經本案訴訟判決理由判斷,抗告人將受不利益之影響,對於抗告人而言,三商公司與巨環公司間之訴訟對其係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其與三商公司之利益為一致。至抗告人於另案起訴請求三商公司給付價款,雖為對立之兩造,惟不影響抗告人於三商公司與巨環公司間本案訴訟仍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判斷。
㈢又訴訟參加人輔助當事人其中何造,需以法律上利害關係以為判斷,法無限制參加人必須輔助行告知訴訟之一方。原裁定以抗告人受巨環公司之告知訴訟,未輔助巨環公司,與三商公司之利益相衝突,卻輔佐三商公司為訴訟參加,而認抗告人之訴訟參加不合法,於法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