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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438號

補充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林鄉城梁玉芬許紋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438號

抗告人
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丁○○、乙○○、甲○○間撤銷贈與契約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鄉城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許紋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438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補充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