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43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438號
- 抗告人
- 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丁○○、乙○○、甲○○間撤銷贈與契約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438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丁○○、乙○○、甲○○間撤銷贈與契約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