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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63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劉勝吉連正義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632號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戊○○
上訴人
己○○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上一人

特別代理人 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億壹仟壹佰壹拾陸萬捌仟柒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壹佰肆拾陸萬柒仟零壹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632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