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7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78號
- 上訴人
- 黃阿信
- 訴訟代理人
- 蔡志揚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慶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溢收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伍佰陸拾肆元,應返還上訴人黃阿信。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黃阿信係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本院所為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78號判決提起上訴,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21萬9,564元。依上開規定,上述裁判費係屬溢收,本院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