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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張蘭王漢章黃莉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78號

上訴人
黃阿信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慶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溢收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伍佰陸拾肆元,應返還上訴人黃阿信。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黃阿信係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本院所為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78號判決提起上訴,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21萬9,564元。依上開規定,上述裁判費係屬溢收,本院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黃莉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78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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