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國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國字第5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教育部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旭田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柏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本於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2項前段,及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裁定命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80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於97年5月19日就96年度訴字第1080號行政訴訟事件作成裁定,上訴人不服,提出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7年8月28日以97年度裁字第4195號裁定駁回抗告,而告確定,有被上訴人提出之裁定書可稽(見本院卷第71至75、83至85頁),前揭訴訟程序停止原因消滅,應續行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