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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國字第5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張劍男彭昭芬翁昭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國字第5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複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本於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2項前段,及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裁定命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80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於97年5月19日就96年度訴字第1080號行政訴訟事件作成裁定,上訴人不服,提出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7年8月28日以97年度裁字第4195號裁定駁回抗告,而告確定,有被上訴人提出之裁定書可稽(見本院卷第71至75、83至85頁),前揭訴訟程序停止原因消滅,應續行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鐘秀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國字第5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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