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32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張蘭黃麟倫鄭純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323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丑○○
被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壬○○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己○○
被上訴人
庚○○
被上訴人
子○○
被上訴人
癸○○
被上訴人
兼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辛○○
共同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變更,本院於97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關於確認「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新台幣柒拾柒萬伍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陸萬捌仟元債權不存在」變更之訴部分駁回。

變更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聲明:「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775,774元及自88年10月16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68,000元及執行費用6,206元等金額,應予撤銷。」。經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後,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於本院二審程序中,變更其起訴聲明為「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775,774元及自88年10月16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68,000元及執行費用6,206元等債權,均不存在。」(見本院卷頁147反面)。經核,其聲明由形成之訴變更為確認之訴,而其變更前後所主張債權不存在之基礎事實同一,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又本件上訴人上開聲明於本院二審程序所為訴之變更既為合法,原訴可認為已因撤回而消滅訴訟繫屬,亦即原審就原訴所為之裁判,因合法之訴之變更而當然失其效力,依上開說明,本院自應僅就變更後之新訴(即確認之訴)裁判。

二、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或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不得更行起訴。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至明。而前後兩訴是否同一事件,應依㈠前後兩訴之當事人是否相同;㈡前後兩訴之訴訟標的是否相同;㈢前後兩訴之聲明,是否相同、相反或可以代用等三個因素決定之(最高法院73年度台抗字第518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及訴外人台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台晶公司)返還系爭房屋並給付租金、律師費及違約金,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三重簡易庭91年度重簡更字第2號判決(下稱板院判決)上訴人及訴外人台晶公司應將系爭房屋(面積363.64平方公尺)還讓返還被上訴人,並應給付被上訴人775,774元及自88年10月16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68,000元之違約金(下稱系爭債權)確定,嗣上訴人提起再審之訴亦經駁回確定,此有板院判決及板橋地院96年度重再簡字第4號裁定、97年度再簡抗字第1號裁定附卷可憑(見本院卷頁86-97),則兩造就系爭債權之同一訴訟標的自不得另行起訴。惟查,上訴人變更後之聲明其中確認「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775,774元及自88年10月16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68,000元債權不存在」部分,其當事人與板院判決之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為與板院判決同一系爭債權,而本件確認聲明可以板院判決之給付聲明代用,則依上開說明,上訴人上開變更之訴部分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至上訴人變更後之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執行費用6,206元債權不存在」部分另經本院實體判決,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變更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鄭純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麗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323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