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再字第1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字第18號
- 再審原告
- 丙○○
- 再審被告
-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再審被告
-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再審被告
-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本院96年度重上字第58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6年度重上字第58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萬9,55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4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再審原告於98年4月7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再審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0號及143號裁定駁回。嗣再審原告對本院98年度聲字第110號裁定提起抗告,亦經最高法院於98年5月27日以98年度臺抗字第40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茲距再審原告收受上開最高法院駁回其抗告之確定裁定及本院98年度聲字第143號裁定(98年6月23日送達),已逾5日以上,再審原告仍未繳納該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在卷可憑,本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