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58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587號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樓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昌崙律師
- 被上訴人
-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0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62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97年8月6日由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㈡第210- 211頁)。雖上訴人居住臺北縣,惟其訴訟代理人事務所於法院所在地,依上述規定,本件不扣除在途期間,是本件上訴期間已於97年8月26 日屆滿。乃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提出之上訴書狀遲至97年8月27 日始行到院,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