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5號

分配剩餘財產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張劍男彭昭芬翁昭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5號

上訴人
陳文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寶玉間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

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

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

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

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

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 項委任,法院

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

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0年7月26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

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

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5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剩餘財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