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33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337號
- 上訴人
- 焦仁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達國際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6,002元,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應分別徵收之,合計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0,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