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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337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魏麗娟黃明發李媛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337號

上訴人
焦仁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達國際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6,002元,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應分別徵收之,合計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0,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李媛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華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337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股東會決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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